❖同乡会章程❖

第一章 总则
 
一. 本会名称: 日本湖南同乡会
二. 本会组成成员: 本会由居住在日本及曾经居住在日本的湖南籍华人 华侨以及热爱中国、热爱湖南、与湖南有着各种渊源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。
三.本会宗旨: 热爱湖南,支援家乡。和睦互助,团结进步。促进中日友好,加强中日经济文化交流。
 
第二章 活动范围
四.组织和开展各种会员间的各种联欢交流及经济文化交流活动。
五.积极推进本会及其他国内及海外团体的各种交流活动及友好交流。
六.积极举办本会与中国中央政府、湖南省政府及湖南各级政府的各种交流活动。
 
第三章 入会条件
七.居住在日本及曾经居住在日本的湖南籍华人华侨以及热爱中国、热爱湖南、与湖南有着各种渊源的各界人士。
八.拥护本会章程。
九.个人志愿申请,并得到本会理事会同意。
十.对触犯日中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,本会有权予以除名。
 
第四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
十一.拥有对本会组织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及被选举权。
十二.有权自愿参加本会各种活动。
十三.拥有退会的自由。
十四.执行本会决议,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活动。
十五.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自身合法权益。

第五章 运营机构
十六.本会设置理事会,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。
理事会内设置会长、执行会长各一名、副会长、理事各若干名,并可由会长、执行会长或理事会推荐名誉会长、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等。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集召开。
理事会的日常运营机构为理事会事务局,下设事务局长一名、事务局次长若干名。
十七.理事会一届任期为五年,可连任。
十八.理事会经过本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,并对全体会员负责。
 
第六章 其他事项
十九.其他未尽事宜将由本会理事会酌情处理。

(本章程1990年7月15日本会成立时制定,并於2010年1月16日日本湖南同乡会总会修订并通过,即日生效)